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发至乡、村的重要文告和宣传材料,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藏文或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县、乡级的上行文书,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的任何一种,也可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