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案的审议表决/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法规案时,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以及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调研,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