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案的审议表决/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聘请的立法咨询专家列席会议,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