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一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指导和督促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起草工作要求,做好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按时提出法规草案。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