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旅游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泄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