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旅游投诉的电话、互联网址,接受旅游者的投诉,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应当由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转交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