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者第四十九条有效旅游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投诉:(一)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自身过错未达到书面合同或者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二)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