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者第四十八条有效旅游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德,履行书面合同或者约定的义务,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爱护旅游资源、设施和生态环境,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因旅游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损害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