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第四十六条有效对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艺术价值的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旅游者容量控制制度。重要旅游景区、景点接待旅游者的每日最大控制容量,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告并监督执行。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对本景区、景点范围内的旅游经营活动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旅游景区、景点不得限制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进行正常的景区、景点导游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