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第四十二条有效设立导游服务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督管理,但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导游服务企业应当为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旅行社聘用在导游服务企业登记注册的导游人员,应当与导游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