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第四十一条有效旅行社组织旅游,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变更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和加收费用。因服务项目价格下调或者不可抗力而减少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当退还相应的费用。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向旅游者推荐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