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旅游从业人员必须经旅游业务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