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第三十四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旅游从业人员必须经旅游业务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