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第二十五条有效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公厕、环卫和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紧急救援和游客中心,配备景区、景点导游人员。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置中外文对照说明牌、指示牌、警示牌,采用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