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第二十二条有效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每年从其门票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资金,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旅游、财政、发展计划等部门的监督下,专项用于景区、景点旅游资源的宣传、保护和旅游服务设施的改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