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观赏和游览价值,可以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