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第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观赏和游览价值,可以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