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商品发展规划,指导开发具有山西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文化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旅游等部门指导创建健康文明、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娱乐项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