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图书馆的主管部门。计划、财政、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