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图书馆的主管部门。计划、财政、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