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图书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