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支付办法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