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