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并予保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