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以及本市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也单独成库。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