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以及本市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