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退回修改的法规,由法制委员会进行修改,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再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