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