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各项基本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地方性法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