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农业灌溉、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供水、水力发电和水利综合利用等水利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