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外)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四)劝阻、制止吸烟行为。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