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第七条有效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外)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四)劝阻、制止吸烟行为。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