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可以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县(市、区)、乡、民族乡、镇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