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