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