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技术交易的经纪人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检测结果和评估报告的;(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经纪人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