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冒充专利技术;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

(四)串通招标、投标、拍卖;

(五)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