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游乐场、医院、商店、公园、风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环境卫生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定期组织清掏、保洁、维修。商业摊点、建设施工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户应自行设置生活垃圾、污水和粪便的集装容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