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和抛撒各种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和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得随地焚烧树叶和垃圾;

(四)不得在市区道路冲洗各种机动车辆;

(五)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应及时运走。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