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审查时,应听取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外埠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须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示资质证书。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