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和商品房单户预(现)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和商品房单户预(现)售许可证现售商品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