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住宅小区未经综合验收交付使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理验收手续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