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