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抚顺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和安置要求;

(六)工程质量等级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要求开发建设。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