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二条已废止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抚顺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和安置要求;(六)工程质量等级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要求开发建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