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扣押、没收和损毁《残疾人证》。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