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工作由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事业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