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持的原则,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等方面的社会服务。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