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八条有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二)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三)实行同工同酬;(四)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五)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本年度职工最低标准;(六)不得拖欠残疾职工工资。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