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三)实行同工同酬;

(四)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本年度职工最低标准;

(六)不得拖欠残疾职工工资。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