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第九条已修改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