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罚则第四十条已修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建筑市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其他人员,在建筑市场交易或者监督管理中,以权谋私、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其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