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建筑市场应当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不得私下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