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办理资质审查(注册、登记)手续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进行交易活动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未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的;(二)未办理报建手续、未取得工程发包许可证的,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三)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的;(四)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活动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