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造成损失或者增加付出的,由责任方负责补偿或者赔偿。拖延工期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提前交工或者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发包、承包双方商定的标准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