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生产建筑构配件、加工非标准设备的,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有特殊要求或者国家、行业和地方暂无标准的项目,可以执行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