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和非标准设备加工的,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或者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包任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