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进行发包和招标,也可以总体发包和招标。

建筑工程设计,不得以专业发包;施工,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发包。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1日